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要敢投资也要敢止损
设想5年前,一座城市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拿出1亿元,支持一家脑机接口企业。项目技术路线有依据,投资决策履行了规定程序。5年后,另一条技术路线取得突破,企业资金耗尽,投资难以收回。这时,一个问题出现了:谁该为这笔损失负责? 再设想另一座城市,同样有一家脑机接口企业登门求助,当地政府认为技术风险太大,决定不予投资。5年后,这家企业在别处成长为行业龙头。错过这一机会的城市,是否也该有人担责? 这两个假设,揭示了未来产业投资中的一种责任不对称:投资失败的损失看得见,也容易追责。没有投出去的钱,即使让城市错失重大机遇,代价也难以衡量,更少有人回头审视当初的选择。账本只记录“做了什么”,从不记录“没做什么”。 10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对未来产业发展提出了两项值得对照阅读的要求。在“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部分,意见提出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加强组织实施”部分,又明确要求,严禁借发展新质生产力之名违规滥用政策,对一哄而上、盲目投资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两项要求如何兼顾,考验着政府对创新风险的判断能力。如果只凭结果追责,谁还愿意支持前景未明的技术?如果凡以创新之名投入都可以免责,又如何防止草率决策和公共资金浪费? 未来产业为什么难以避免失败? 成熟产业的投资,可以测算产能、订单、成本和回收期,未来产业面对的却常常是尚未验证的技术假设。量子计算最终采用哪种架构,具身智能何时形成规模市场,核聚变何时实现具有经济竞争力的持续发电?这些问题至今仍充满不确定性。若等到技术、需求和收益全部明朗,最有价值的进入窗口早已关闭。如果要求每一笔投资都必须成功,政府投资就只敢给成熟企业锦上添花,真正具有颠覆性潜力的探索反而无人问津。 风险投资早已接受这条规律:多数项目平庸甚至失败,少数成功项目贡献绝大部分收益。政府投资基金不能照搬商业创投,但同样无法要求每个前沿项目都不亏。政府投资还面临一个特殊的时间差:决策在今天作出,技术和商业前景却可能多年后才能见分晓。投资亏损容易留下记录,放弃投资的机会成本却难以认定。这种不对称,容易让决策者宁可错过,也不愿投错。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又很容易陷入争抢热门赛道的竞争。一个城市宣布建设机器人产业基地,邻近城市立刻跟进。一家企业被包装为独角兽,多地基金争相出资。于是出现一种奇怪的组合:对已成风口的概念出手阔绰,对尚无共识的原创探索锱铢必较。结果可能是,最需要耐心资本支持的创新,反而可能最难获得资金。 有些失败应当宽容,有些失败必须追责 评价未来产业投资,容易受到一种评价方式的误导:项目亏损了,当初的投资决策就一定有问题。同样是亏损,需要区分技术探索和市场竞争中的正常失败,以及因违规失职造成的决策失误。 技术性失败,源于技术探索本身的不确定性。一家固态电池企业,立项时依据充分、论证严谨,但几年后另一条技术路线取得突破,原有技术失去竞争力。商业性失败,则发生在技术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一家机器人企业成功完成技术研发,产品运行正常,却因为成本过高、需求不足,始终找不到愿意付费的客户。决策性失败,则与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中的失误有关。地方政府缺乏专业判断,盲目追逐产业风口,项目论证流于形式,甚至隐瞒风险、违规承诺兜底,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同样是亏损,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技术探索失败、市场开拓受挫,属于创新活动中难以避免的风险,只要决策过程审慎合规、风险管理尽职,就应给予容错空间。决策性失败,则需要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失职、违规等应当追责的行为。反过来说,即使一个违规决策最终侥幸盈利,也不能因此免除相应责任。 如何区分正常投资风险与决策责任,现行政策已经给出了基本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提出,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并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评价一项决策,应回到当时所能获得的信息,不能以事后的成败倒推当初的对错。行为经济学把这种倾向称为“后见之明偏差”,结果出来之后,人人都是事后诸葛亮。 公共财政应该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允许创新失败之后,必须进一步回答一个问题:造成的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对民间风投而言,答案很清楚,按协议分享收益,按约定承担亏损。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含有公共财政,损失最终会影响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所以政府必须先回答一个基础问题:这个项目为什么需要政府参与? 如果商业模式成熟、社会资本争相入场,财政资金大举跟进既无必要,还可能挤出市场投资。如果技术尚处基础研究阶段,研发成果又具有广泛的公共溢出效应,科研资助和公共实验平台可能更适合。如果技术已经完成验证,却因周期过长而市场资本不愿进入时,政府引导基金才能发挥独特作用。《意见》本身就布置了多种工具:概念验证和中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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