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尘肺病人被卫健局处罚看咱们的斩杀线
这件事的事实本身已经足够荒诞,却又真实发生。 36岁的李维志长期在昆明承接石英石作业,公司从不提供防护培训和用品。2023年他被确诊磨工尘肺三期,因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全部卡住。2025年他向五华区卫健局举报公司违法转移危害作业,公司被罚21万元。几个月后,卫健局却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认定他“不具备防护条件仍接受危害作业”,对他个人开出5万元罚单。 工人不但要被公司剥削、压迫,搞得一身的病,还要被卫监局处罚,这简直天怒人怨! 罚单的核心荒谬在于:本意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条款,不但没有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让他得了尘肺病,反而被用来惩罚已经患病的弱势当事人。 想到旧社会的时候,也有很多人罢工、进行斗争,虽然压迫和剥削是赤裸裸的,但是当工人闹起来的时候,这 些压迫者、剥削者,还是有一些自知之明的,至少还是有一些亏心的,告到当时的政府,也会象征性对这些地主、工厂主批评一番、罚酒三杯,至少还是有个对错的。 没想到啊,萧瑟秋风今又是,时代已经不一样了。 不过也有好消息,近期9月份主动撤销,至少说明在舆论和复核压力下,这一做法站不住脚。 这张曾经开出的罚单,把本该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条文,变成了惩罚受害者的工具。第三十一条的本意是禁止有控制能力的一方把危险作业甩给没有防护条件的人,责任重点在转移方。 可实际操作中,接活的农民工成了被处罚对象,举报人变成了违法者。企业把风险转嫁出去被罚21万,已经患上尘肺、靠吸氧度日的人再被罚5万,等于告诉所有人:你明知道危险还去干,那就是你的错。按这个标准,几乎所有缺乏防护却仍要谋生的体力劳动者,都可以被同样逻辑套上“接受危害作业”的帽子。 更深层的困境在于职业病认定的闭环。没有书面合同就难以确认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开不出诊断所需材料,没有诊断就进不了工伤程序。尘肺潜伏期长,症状显现时往往已经错过仲裁时效。石英石加工行业粉尘超标并不罕见,工人知情权、拒绝权和防护条件都严重不足。 李维志常年维权,还会使用手机发声,这才有机会撤销五万元的罚款,那些已经受了处罚,没有办法的人,他们怎么办?我们说美国有斩杀线,我们经常看到斩杀线上挣扎的劳动者,这也是我们嘲笑美国的资本和合法性来源。可是今天,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得了尘肺病,一生都没办法治愈,还要被罚款,这算不算斩杀线?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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